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袁艳丽、刘标辉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袁艳丽,刘标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袁艳丽,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被告:刘标辉,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袁艳丽、刘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为1329元,诉讼保全费1110元,共计24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