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宏贪污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022号罪犯朱宏,男,1981年5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0058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没收犯罪所得赃款8.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以罪犯朱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扬赞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宏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贪污犯罪所得赃款8.2万元已退清,判决判处的没收财产60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