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春颖、王春晖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王春颖,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王春晖,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春漪,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周健(系周磊哥哥),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吴淞路XXX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颖、王春晖、王春漪诉被告周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颖、王春晖、王春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颖、王春晖、王春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春颖、王春晖、王春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