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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也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邵丽艳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邢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