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亨春、熊焱娥等与熊家保、吴登慈共有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亨春,熊焱娥,熊家保,吴登慈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3-1号原告杨亨春。原告熊焱娥。法定监护人杨亨春(即本案原告杨亨春),系原告熊焱娥之母。被告熊家保。被告吴登慈(系被告熊家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亨春、熊焱娥诉被告熊家保、吴登慈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亨春、熊焱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家保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00000元,谭旭、赵艳提供其购买的位于本县沿渡河镇孔堡村2组47号3号门面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亨春、熊焱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家保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贾泽升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向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