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个体业者,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2015年3月2日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黑A9Y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将前方同方向由东向西在道路右侧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甲(女,55岁)撞倒,造成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孙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案发后,徐某某将孙某甲送至医院抢救,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17时2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黑A9Y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前方右侧同方向骑自行车前行的被害人孙某甲(殁年55岁)撞倒。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将孙某甲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二四二医院抢救,后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甲家属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2,397.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徐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无前科;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1月27日17时33分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报警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路,有一辆奔驰与自行车相刮,有人受伤,遂派民警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奔驰车司机徐某某将被撞者孙某甲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二四二医院抢救,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无责任;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5、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黑A9Y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自行车左侧后部撞刮痕明显;6、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黑A9Y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前照灯、转向灯、位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送检的自行车前轮车闸有效,后轮撞损;车把有效;7、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检的徐某某血液未检出乙醇含量;8、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肇事车辆黑A9Y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刮痕明显、被撞自行车后轮撞损、肇事司机将伤者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二四二医院抢救,双方均不在现场;9、和解协议及收条: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甲家属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共计人民币512,397.00元,该款项已交付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0、证人吕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7日17时许,徐某某驾驶黑色奔驰牌小轿车送其回位于平房屯的家里,到平房屯其就下车回家了。2015年1月28日8时30分许,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昨天徐某某开车送其回家后,在路上肇事了;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7日17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徐某某经营的花店,徐某某说她要开其的黑A9Y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送吕某某回家。后来徐某某打电话其才知道她肇事了;1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7日17时24分,徐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在平房屯开车肇事了,其马上赶到肇事地点,看到徐某某驾驶的是黑色奔驰牌小轿车,一个中年妇女躺在事故车旁边,其帮徐某某报了警;13、证人孙某丙的证言:本人系被害人孙某甲的长兄,孙某甲至今未婚,没有丈夫和子女,父母均已过世。孙某甲的兄弟姐妹包括大姐孙某乙、大哥孙某丙、大妹孙某丁、小妹孙某戊;1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27日17时20分许,其驾驶黑A9Y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前方右侧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孙某甲撞倒。事故发生后,其将孙某甲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二四二医院抢救,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且徐某某系初次犯罪,可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