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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林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亮与李慧英、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林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汪清森林公安局民警,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3)汪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新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庆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