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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范洁与汪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洁,汪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范洁。委托代理人俞长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斌。原告范洁与被告汪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桑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洁及其委托代理人俞长麟到庭参加应诉,被告汪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洁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6500元,同时双方签订《二手沪牌协议》,约定被告在两个月内为原告办理二手沪牌(快牌),若被告违约,则以双倍沪牌金额赔偿原告。据此,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协议款106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斌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应诉。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沪牌协议》,载明:“甲方:汪斌……乙方:范洁……2014年10月10日,甲方收到乙方壹拾万陆仟伍佰圆整,用于办理二手沪牌(快牌),周期为五周,若在两个月内未办理出沪牌,甲方将以双倍沪牌金额赔偿乙方,期间内,甲方身份证原件将交至乙方,若期间甲方取走身份证,办牌周期将延长。甲方:汪斌2014.10.10乙方:范洁2014.10.10”。另查明,2014年10月11日,案外人梁士雯转账106500元至被告账户,用途为“范洁办理二手沪牌(快牌)款。”审理中,原告称,2014年10月7日,原告在淘宝网上看到代购二手车牌的店铺,约定到中山南二路XXX号斯柯达4S店签约。同年10月10日,原告至该店找到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沪牌协议》。次日,原告让女儿梁士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106500元。同年11月3日,被告通过短信称已经过户,但是原告没有拿到额度单,后找到被告,被告称遭遇诈骗,就返还了原告的身份证。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原告称系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被告本应以双倍沪牌金额赔偿原告,但是考虑到合理性,原告现主动降低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审理中,本院经询问梁士雯,其称原告确系其母亲,是原告让其转账106500元至被告账户用于办理二手沪牌,并保证不会再向被告追讨。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二手沪牌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二手沪牌,原告为此支付被告106500元。然而在约定的期限内,因被告的过错而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故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考虑到其合理性,现降低违约金为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洁人民币106500元;二、被告汪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范洁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2.35元,由被告汪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桑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潘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