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微民初字第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士喜与张安伟、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喜,张安伟,宋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430-4号原告张士喜。被告张安伟。被告宋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喜与被告张安伟、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喜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小区的房产一处,并已担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安伟、宋侠所有的位于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小区的房产一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