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66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58年11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张某交纳。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