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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66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58年11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张某交纳。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