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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金中与石荣林、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中,石荣林,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曹贤凯,安庆市丽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中。被执行人:石荣林。被执行人: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石荣林。被执行人:曹贤凯。被执行人:安庆市丽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曹贤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荣林、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曹贤凯、安庆市丽龙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225519.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盛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