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金中与石荣林、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中,石荣林,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曹贤凯,安庆市丽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中。被执行人:石荣林。被执行人: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石荣林。被执行人:曹贤凯。被执行人:安庆市丽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曹贤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荣林、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曹贤凯、安庆市丽龙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225519.4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盛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