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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1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3日间,被告人郑某在其经营的本市工农南路114号一无名游戏室内,设置包括“捕鱼季”型、“汽车总动员”型等赌博机共计2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捕鱼季”型赌博机有6个能够独立供1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汽车总动员”型赌博机有8个能够独立供1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2014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内现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以及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游戏机室设置l0台以上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并考虑其所在社区意见,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元(现扣押于仪征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捕鱼季”型、“汽车总动员”型赌博机二台、钥匙二把(现扣押于仪征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正代理审判员  吕 超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翁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