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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钱卫海与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海,王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钱卫海。被告王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卫海诉被告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卫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卫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钱卫海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继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