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钱卫海与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海,王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钱卫海。被告王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卫海诉被告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卫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卫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钱卫海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继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