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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红伟申请执行王丁伟、王丁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王丁伟,王丁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373号申请人李红伟,男,1970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王丁伟,男,1975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丁黎,男,1971年10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李红伟与王丁伟、王丁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丁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富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胡松锋执行员  赵克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