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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钟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尚荣江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