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幼萍与黄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幼萍,黄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幼萍。被执行人:黄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215号调解书,于2015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海明依法履行600000.00元债务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牌照为浙K×××××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K×××××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