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陕西乐友商贸有限公司与柴磊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乐友商贸有限公司,柴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808号原告陕西乐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号楼*单元**层*****室。注册号610000400001975。法定代表人MICHELLECHAOHU(胡超),该公司CEO。委托代理人贾清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陕西乐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乐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乐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乐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蔚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仇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云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