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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5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5669号原告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家斌,系大连金州新区登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某某,男。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永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9月5日生育一女柳红霞,现已成年,近年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柳某某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姜某某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