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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缪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4号原告:缪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景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