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韩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丽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67号原告: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菡,该公司经理。被告:韩丽艳,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金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