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蒋某诉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第867号原告蒋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日。被告龚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2日。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