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井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井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462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人代表刘凤军,系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井桐,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井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存款(账号为0605253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井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253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周井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253xxxxxxxx)存款4200.00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025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