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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金丹与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丹,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绿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刘金丹,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87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英,总经理。原告刘金丹诉被告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季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