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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催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凯豪阻燃科技有限公司、沈万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凯豪阻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催字第001号申请人连云港凯豪阻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万乔,经理。申请人连云港凯豪阻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连云港凯豪阻燃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104000522559220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柒月贰壹肆日、出票人为盘锦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云港凯豪阻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兆云审 判 员  梁 磊审 判 员  高新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