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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振钢与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振钢,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振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幸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绍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西昌,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赵振钢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昌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振钢申请再审称:嵘昌公司污染赵振钢饮用水的事实有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赵振钢饮用被污染的水后引发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的事实有登封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予以证实。赵振钢要求嵘昌公司赔偿100万元的损失是从赵振钢饮用污染水病发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误工收入。生效判决对赵振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赵振钢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嵘昌公司提交意见称:赵振钢汲取饮用水的水井并不属于嵘昌公司所有。我国每年患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的病人很多,并非都是饮水所致。赵振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虽然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作为受害人仍然应就其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本案赵振钢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的事实,及嵘昌公司存在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即将其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但赵振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其关于其患糖尿病、高血压系嵘昌公司的污水排放所致的主张也不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因此,赵振钢要求嵘昌公司赔偿其10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赵振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振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