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希鹏与黄春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希鹏,黄春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王希鹏,居民。被申请人黄春林,农民。申请人王希鹏与被申请人黄春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春林所有的苏G×××××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敏所有的苏G×××××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春林所有的苏G×××××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二、查封担保人张敏所有的苏G×××××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