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何世远其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世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世远,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荔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尽管上诉人是被起诉人的村民,本案涉及到宅基地房产,但不是宅基地房产分配纠纷,双方对宅基地房产的分配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不属于宅基地房产分配纠纷。二、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有合法的手续,不属于非法的小产权房,是受法律保护。三、本案所起诉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其内容是履行委托事务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不是基于双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行政隶属关系而改变,双方是单纯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代为其办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蔗基大王滘35号202房宅基地房屋分割登记手续。该诉求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事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