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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陈某某,住晋江市。被告杨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婷,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欲给彼此一次机会,好好经营婚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