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许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勇,许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17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许志伟,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被执行人许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许志伟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契丹小区3号楼车库一处(证号:110058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