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春红与罗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红,罗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罗春红,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2日。被执行人罗江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4日。本院受理罗春红申请执行罗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江平的银行存款510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民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