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理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贤强与吴贵海、杨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强,吴贵海,杨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30号原告罗贤强,男,生于1985年10月18日,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妮,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贵海,男,生于1976年3月1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被告杨强军,男,生于1975年6月10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强与被告吴贵海、杨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强以被告吴贵海已将所欠租赁费归还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贤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0元(减半收取),由罗贤强负担。审判员  尹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