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勇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603号罪犯刘勇,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03月19日作出(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1年1月21日、2012年7月20日、2013年8月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岺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