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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济宁市联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联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传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瑞,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宁市联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联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联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联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新义代理审判员  陈相胜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