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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尹存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45-2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存伦,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3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尹存伦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马支行6214571481002xx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整(¥783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