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玉宝与被执行人刘海姣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宝,刘海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51号申请人蔡玉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海姣,女,汉族,农民。申请人蔡玉宝与被执行人刘海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刘海姣向蔡玉宝给付生活帮助费2000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蔡玉宝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海姣已经将执行款2000元交法院执行账户,现申请人蔡玉宝已领取2000元,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林 生审判员 :曹振���审判员 : 何 显 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