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海标与李国民、李瑶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标。原审被告李瑶(曾用名李振华)。原审被告白健。原审第三人张策。上诉人李国民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标、原审被告李瑶、原审第三人张策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50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位于常德市鼎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李瑶擅自出租被上诉人房屋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故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