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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峻与被申请人何晓春、何昌怀、陈太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峻,何晓春,何昌怀,陈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刘峻,男。被申请人何晓春,女。被申请人何昌怀,男。被申请人陈太美,女。申请人刘峻因与被申请人何晓春、何昌怀、陈太美婚约财产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昌怀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路分社的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峻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后便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昌怀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路分社的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