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与于启纲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委托代理人徐家秀。被执行人于XX,X,XXXX年X月X日出生。法定代理人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被执行人于XXX,X,XXXX年X月X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称,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关于补偿方式的认定已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亦维持了前述判决。本院同时认为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亚娟审 判 员 李建秋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