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金万强与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强,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3号原告金万强(系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城建材经营部业主),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68号9幢51号。负责人梁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万强诉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该案应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3年3月16日,被告(甲方)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原告(乙方)金万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九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产品送达管辖里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交货地点在回兴华辰·财富广场。本院认为,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产品送达管辖里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交货地点在渝北区回兴华晨·财富广场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