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美静与天津市北辰区森东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静,天津市北辰区森东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276号原告李美静。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森东家具厂,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小诸庄村西。经营者周元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静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森东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2000元货款,原告将家具子母床及单人床各一套退回被告,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静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