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XX、郝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XX,郝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二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9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7日被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郝X,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3月9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赵XX、郝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州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人郝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过程中因郝X脱逃,原审法院既未将判决书对郝X宣判、送达,也没有对郝X中止审理,而仅以赵XX提出上诉报送我院,剥夺了郝X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