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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湖铝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购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湖雪铝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雪公司},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下称大昇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湖雪铝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雪公司}。被执行人: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下称大昇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昇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宏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