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青、宋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86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青,宋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喜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回族,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青,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机械设备设计研究院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潇(系宋青之女),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肖霞(系宋潇之母),女,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退休职工。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青、宋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上诉人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徐林豹代理审判员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培培书 记 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