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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钟冬霞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山银苑东苑支行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冬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苑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钟冬霞,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苑支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方志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冬霞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苑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冬霞以已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苑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苑支行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钟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该款原告钟冬霞已付),由原告钟冬霞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赞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