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法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德英与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英,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法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英。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祥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祥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38、006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荆州区东环路(东侧)地块证号:国用(2014)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