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立君与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君,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行初字第8号原告周立君,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历城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华信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时连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吉峰,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飞(原名宋远银),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苍山县,现被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告周立君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颁发的J370112-2011-001741号结婚证,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日,原告周立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君负担。审 判 长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谷明兰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