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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立君与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君,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行初字第8号原告周立君,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历城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华信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时连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吉峰,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飞(原名宋远银),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苍山县,现被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告周立君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颁发的J370112-2011-001741号结婚证,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日,原告周立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君负担。审 判 长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谷明兰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