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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韩宝贵与王秀芬、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宝贵,王秀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宝贵,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周杰,吉林绿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芬,女,1949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光,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韩宝贵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芬、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韩宝贵与被上诉人王秀芬已经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上诉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宝贵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宝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上诉人韩宝贵负担4325元,由法院退回给上诉人韩宝贵4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厚国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