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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