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