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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兰普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兰普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叶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慧红,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亚婧,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兰普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肖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兰普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7.79元(原告已预交823.89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按四分之一收取41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中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