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考全与张考佑、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考全,张考佑,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张考全。被执行人张考佑。被执行人李燕。申请执行人张考全与被执行人张考佑、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归还借款8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被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暂缓处置该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